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13號
HLDV,100,家救,13,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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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王文英
相 對 人 黃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 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業具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低收 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暫時保護令等以 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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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