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 對 人 吳蘭英
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謝澤華於民國99年1月20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7,000元,並以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 文。惟本院於100年7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已屆期而仍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聲請狀載明相對人未按月攤還已達15月之部分,須提出證 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00年7月8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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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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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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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瑞穗鄉 ○○○段│ │462 │旱│ │ │606 │全部 │吳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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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瑞穗鄉 ○○○段│ │460 │旱│ │ │887 │全部 │吳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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