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10號
HLDV,100,司促,5310,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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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亦岑即鄭雅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八 月十六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 債務人鄭亦岑即鄭雅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 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㈡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 金額與所附明細表之金額不符,請具狀陳報正確金額及資料 。」,該通知已於一百年八月十八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 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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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