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123、2124、2444、2453、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宗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宗宇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予 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 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開立之玉山商業 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53號及花蓮第二信用 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9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提款 卡及密碼,於民國100年 3月30日下午3時許,在花蓮市○○ 路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以快遞託運至台中市○○路 760號 交付予自稱「孫曉娟」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員,嗣上揭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陳姵宇、江佳勳、何 金庭、施宥廷、林恩立等人施用詐術,使上開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嗣各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謝宗宇於警訊及偵查中固坦承上開中信銀行帳戶係由其 親自申請開設並交付予不詳之人等情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經查:
㈠上開帳戶係被告所申請開設,經詐騙集團用以詐欺如附表所 示之 5名被害人,使被害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被害人陳姵宇、 江佳勳、何金庭、施宥廷、林恩立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 上開帳戶開戶申請書及顧客資料表、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 料查詢單、玉山銀行花蓮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簿 影本、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 本、陳姵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施宥廷合作金 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江佳勳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何金庭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 ㈡再者,近年來詐騙集團除利用收購之方式大量取得他人帳戶 外,亦可能以應徵工作或假借信用貸款名義,以誘使他人交 付帳戶或金融卡供其使用,藉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 ,規避執法人員之追緝,掩飾並確保其犯罪所得財物,此類
社會層出不窮的案件,經媒體密集報導,而廣為周知,並引 起熱烈討論,從而避免帳戶或金融卡遭不明人士以各種形式 包裝之方法取得並加以利用作為犯罪之工具,實為一般生活 應有之認識,換言之,若向他人索取、蒐集或收購帳戶資料 ,帳戶所有人應可預見其目的係為用以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 上犯罪,是被告於交付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時,主觀上應有預見該提款卡作為詐欺時 獲取犯罪所得等不法用途之可能性,竟仍交付上開物品。若 確為信用貸款之必要,衡情應提供與本身資力、信用、能力 有關之證明供審核,豈有將與辦理信用貸款無直接相關之存 摺封面、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不相識之人以供辦理之理 ,而其在所約定之日期無法與對方聯絡時,竟未即時向上開 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益證被告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時,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故意,自不待言 。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 正犯。本件被告謝宗宇將其所開立之,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 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予他人使用,使詐騙集團得以作為對上開被害人實行詐欺 取財犯罪之聯絡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 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 犯意,且所為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亦 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 一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摺 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侵害被 害人 5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裁判上一罪。爰審酌被告貿 然將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存摺封 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 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 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害人受騙損失之金額及被告犯罪後終能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系爭提款卡、密碼等物雖
為被告供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罪所用,惟未扣案,亦無證據證 明現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陳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 │詐騙金額 │詐騙金額匯入帳戶 │
│ │ │ │(新臺幣)│ │
├──┼───┼──────────┼─────┼─────────┤
│1 │陳姵宇│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4│1萬3,456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 │月 1日電話告知陳姵宇│ │帳號:000000000000│
│ │ │以其於雅虎奇摩網路購│ │ 79 │
│ │ │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 │取消分期付款,使其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21時 9│ │ │
│ │ │分許,依對方指示,至│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 │ │ │ │
├──┼───┼──────────┼─────┼─────────┤
│2 │江佳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4│2萬9,989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 │月 1日電話告知被害人│ │帳號:000000000000│
│ │ │江佳勳稱係金管處人員│ │ 79 │
│ │ │退還先前被詐騙款項,│ │ │
│ │ │需至郵局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查詢,使其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19時56分許,│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查詢。 │ │ │
├──┼───┼──────────┼─────┼─────────┤
│3 │何金庭│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4│2萬7,999元│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
│ │ │月 1日電話告知何金庭│ │行 │
│ │ │以其向安麗公司購物誤│ │帳號:000000000000│
│ │ │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至│ │ 3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 │ │
│ │ │分期付款,使其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22時51分許│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
│4 │施宥廷│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4│2萬9,988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 │ │月 1日電話告知施宥廷│ │帳號:000000000000│
│ │ │以其於雅虎奇摩網路購│ │ 79 │
│ │ │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
│ │ │取消分期付款,使其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19時38│ │ │
│ │ │分許,依對方指示,至│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 │ │ │ │
├──┼───┼──────────┼─────┼─────────┤
│5 │林恩立│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4│1萬0,580元│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
│ │ │月 1日電話告知林恩立│(共2次, │行 │
│ │ │以其於拍賣網站購物誤│第1次: │帳號:000000000000│
│ │ │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至│5,880元, │ 3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第2次: │ │
│ │ │分期付款,使其陷於錯│4,700元) │ │
│ │ │誤,分別於同日23時40│ │ │
│ │ │分、同日23時45分許,│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匯款。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