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09號
HLDM,100,聲,509,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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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新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新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新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 99年度易字第450號、99年度花 易字第60號、100年度易字第65號、 100年度花易字第2號及 100年度易字第194號判決各 1份及受刑人許新棋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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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