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2號
HLDM,100,聲,452,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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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乙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忠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莊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 100 年度花簡字第 62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485號、99 年度訴字第 433號、第495號、100年度訴字第21號、第87號 、第107號、100年度易字第 106號、第159號、第233號刑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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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