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林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零貳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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