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許一代
債 務 人 謝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