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55號
TTDV,100,司促,3455,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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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期
  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現尚欠20,045元,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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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