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期
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現尚欠20,045元,及自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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