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宗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9
年4月27日起至104年4月27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自100年6月10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21,493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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