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4號
TTDV,100,司促,3374,201108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宗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七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9
  年4月27日起至104年4月27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自100年6月10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21,493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