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濤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濤吉於民國89年6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
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 幣76,788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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