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69號
TTDM,100,聲,269,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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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玉水
      胡木生
      曾松梅
      阮金蘭
      阮金剛
      武紅幸
      阮氏青蓮
      阮氏玉有
      黎美春
      林春梅
      林桂琴
      楊氏碧水
      黎金鳳
      楊明春
      胡金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23號),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骰子貳顆、小碗公壹個及賭資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玉水胡木生曾松梅阮金蘭、阮 金剛、武紅幸阮氏青蓮阮氏玉有黎美春林春梅、林 桂琴、楊氏碧水黎金鳳楊明春胡金芝因賭博案件,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2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40張、骰子2顆、小碗公1個及 賭資新臺幣(下同)2萬7,90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依 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



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 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 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阮玉水胡木生曾松梅阮金蘭阮金剛、武 紅幸、阮氏青蓮阮氏玉有黎美春林春梅林桂琴、楊 氏碧水、黎金鳳楊明春胡金芝等15人因賭博案件,經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42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及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全案偵查卷宗無訛。而本件 扣案之撲克牌40張、骰子2顆、小碗公1個及賭資2萬7,900元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等人供 明在卷,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 之,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意旨 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揆諸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之意旨,由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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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