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43號
TTDM,100,易,243,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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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良成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良成於民國100年3月2日下午3時25分 許,在臺東縣卑南鄉○○村○○路箱根飯店前,與周學義發 生行車糾紛,周學義即請告訴人顏坤財吳榮宗到場協助處 理,於警員張克勤在場處理時,顏良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路邊,以「幹你 娘」、「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顏坤財吳榮宗,因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顏坤財吳榮宗告訴被告顏良成公然侮辱 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顏 坤財及吳榮宗均於100年8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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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