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錦樟
被 告 陳華信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被告陳華信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錦樟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佳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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