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陳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紘即王坤芳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1,84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