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高屏南電力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崧
送達代收人 胡菁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粲鈞營造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4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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