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38號
TNDV,96,建,38,2011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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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上訴人  何韋謙即邑新塗裝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
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提 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 月2 日裁定命 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 元,上訴人於年月4 日合法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 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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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