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發
代 理 人 陳德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99年11月30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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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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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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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紀君│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11月3 日│2,800,000元 │JC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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