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福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清
代 理 人 黃鈺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陳信商業銀行仁德分行」記載,應更正為「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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