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02號
TNDV,100,訴,1002,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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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陳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郭進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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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