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陳美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郭進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