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70號
TNDV,100,補,370,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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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盧方翠雲
被   告 王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街355巷55號房
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且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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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