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郭志成
相 對 人 蘇清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蘇清涼」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清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卷宗雖已依規定銷燬,惟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調閱判決原本,認本院前開支付 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