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92號
TNDV,100,消債更,92,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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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佳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附件:
⑴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 ⑵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債權人聯徵資料缺漏不全,請提出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⑶聲請人現年僅37歲卻已負債高達440 萬餘元,請詳加釋明 負債之原因為何?積欠之債務自何時起不能支付?不能支 付以前之付款來源。
⑷聲請人於本次更生聲請前五年內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 請提出經營「貓科動物專賣店」至96年3 月止及經營期間 平均每月營業額75,000元之證明文件。
⑸聲請人現任職何處?請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100年1月起迄 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⑹聲請人應提出所有銀行存款存摺自97年1 月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影本。
⑺聲請人應說明配偶現任職何處?並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配 偶陸少康目前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說明配偶97年度迄今之 財務狀況。
⑻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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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