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請人 郭芳圻
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⒈聲請人配偶王茂吉及其女兒王雯儀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⒉聲請人自陳每月可得政府補助新臺幣3,000元, 請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其他津貼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 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 。
⒋聲請人稱目前以打零工維生,請陳明任職之雇主及其聯絡之方 式(含姓名、電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