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楊麗珠
被 告 楊瑞珍
殷楊玉梅
楊秋蓮
兼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順明
楊麗花
楊朝貴
楊朝發
楊采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楊秋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