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簡字第27號
原 告 鄭家安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鄭雪娥
鄭雪麗
鄭雪玉
鄭晏涵
鄭朝賓
蔡昌錫
蔡昌霖
蔡雅妃
鄭秀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鄭蘇松只於民國96年12月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一筆、及鄭蘇松只與鄭柏山共同 向臺南市仁德區區公所承租之耕地定期租賃權一筆,其中附 表一編號1之臺南市○○區○○段315地號土地業經原告於10 0年5月26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完畢;又被繼承人鄭蘇松 只之配偶為鄭快,子女為長子鄭進文、次子鄭家安、三子鄭 國安、四子鄭朝賓、長女蔡鄭桂美、次女鄭秀理,惟鄭蘇松 只之配偶鄭快於93年1月12日即死亡,長子鄭進文於81年6月 15 日死亡,三子鄭國安於75年6月28日死亡,長女蔡鄭桂美 於87年10月14日死亡,依法由鄭進文之四位女兒即鄭雪娥、 鄭雪麗、鄭雪玉、鄭晏涵代位繼承鄭進文之應繼分,由蔡鄭 桂美之子女即蔡昌錫、蔡昌霖、蔡雅妃代位繼承蔡鄭桂美之 應繼分,是鄭蘇松只之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鄭雪娥、鄭雪麗 、鄭雪玉、鄭晏涵、鄭朝賓、蔡昌錫、蔡昌霖、蔡雅妃、鄭 秀理,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另被繼承人鄭蘇松只之 上開遺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無約定不分割之 期限等情形,惟被告鄭秀理不願協商,致兩造迄未能達成分 割遺產之協議,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將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51條、第11 64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 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 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 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 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蘇松只於96年12月4日死亡,兩造分別 為鄭蘇松只之繼承人,其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 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嗣原告就其中編號1之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 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 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省臺南縣仁德 鄉公有耕地租賃契約書、臺南市仁德區公所100年6月15日所 民字第1000009563號函等件附卷供參,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堪信已對原告之主張予以是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 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鄭蘇松只之 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 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 8號、85年台上字第8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 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鄭蘇松只之遺產依兩造 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 ,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方法分割。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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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遺產明細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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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315地號 │全部 │
│ │ │地目:田 │ │
│ │ │面積:684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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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有耕地│向臺南市仁德區區公所承租臺南│鄭蘇松只│
│ │定期租賃│市○○區○○段1224地號,面積│與鄭柏山│
│ │權 (95年│0.17048公頃耕地定期租賃權 │共同承租│
│ │1月1日至│ │,承租持│
│ │100年12 │ │分比例各│
│ │月31日) │ │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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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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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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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安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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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朝賓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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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秀理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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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雪娥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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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雪麗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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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雪玉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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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晏涵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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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錫 │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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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霖 │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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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妃 │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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