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李文河
李文彥
李基鴻
李壽林
相 對 人 楊月
吳崑寶
楊溪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第二項關於「相對人楊崑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崑寶」。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二編號6關於「楊崑寶」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崑寶」。
原裁定正本中附表二說明欄第7點關於「相對人楊崑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崑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