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584號
TNDV,100,司聲,584,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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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相 對 人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 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 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3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 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0年 度司裁全字第5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 字第43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案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30號假扣押 執行卷(含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審核無訛,而相 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 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 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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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