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欒明文
相 對 人 張天助
張文良
張文才
張木生
張海塗
張黃寶貴即張天賜之.
張海松即張天賜之繼.
張茂源即張天賜之繼.
張茂雄即張天賜之繼.
張蕙蘭即張天賜之繼.
張鄭雲梅即張天裕之.
張智隆即張天裕之繼.
張曙華即張天裕之繼.
張曙芬即張天裕之繼.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黃寶貴、張海松、張茂源、張茂雄、張蕙蘭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張天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鄭雲梅、張智隆、張曙華、張曙芬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張文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文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木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海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 字第98號受理,訴訟業已於民國99年9月2日成立和解,其第 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當事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惟張天賜於 民國(下同)99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張黃寶貴 、張海松、張茂源、張茂雄、張蕙蘭,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張黃寶貴、張海松、張茂源、張茂雄、張蕙蘭連帶負擔。 張天裕於100年3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張鄭雲梅、 張智隆、張曙華及張曙芬,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張鄭雲梅 、張智龍、張曙華及張曙芬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附表一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 20,998元 │由聲請人繳納,已│
│ │ │退費13,999元 │
├────────┼───────┼────────┤
│ 鑑界複丈費 │ 14,4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合 計 │ 35,398元 │扣除退費後僅剩21│
│ │ │,399元 │
├────────┴───────┴────────┤
│1.張天賜(張黃寶貴、張海松、張茂源、張茂雄、張蕙蘭 │
│ 繼承之)持分各為1/6,相對人張天助持分各為1/6,張 │
│ 天裕(張鄭雲梅、張智隆、張曙華及張曙芬繼承之)持分│
│ 各為2/12,相對人張文良持分各為1/12,相對人張文才│
│ 持分各為1/12,相對人張木生持分各為1/12,相對人張│
│ 海塗持分各為1/12,聲請人鑾明文持分各為1/6。 │
│2.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99元,聲請人應自行│
│ 負擔1/6即3,567元。 │
└─────────────────────────┘
附表二
┌─────────┬─────┬─────────┐
│相 對 人 │ 持分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 │ │費用額(新台幣,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張黃寶貴、張海松、│六分之一 │ 3,567元 │
│張茂源、張茂雄、張│ │ │
│蕙蘭(即張天賜之繼 │ │ │
│承人) │ │ │
├─────────┼─────┼─────────┤
│張天助 │六分之一 │ 3,567元 │
├─────────┼─────┼─────────┤
│張鄭雲梅、張智隆、│六分之一( │ 3,567元 │
│張曙華、張曙芬(即 │二分之十二│ │
│張天裕之繼承人) │) │ │
├─────────┼─────┼─────────┤
│張文良 │十二分之一│ 1,783元 │
├─────────┼─────┼─────────┤
│張文才 │十二分之一│ 1,783元 │
├─────────┼─────┼─────────┤
│張木生 │十二分之一│ 1,783元 │
├─────────┼─────┼─────────┤
│張海塗 │十二分之一│ 1,78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