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429號
TNDV,100,司繼,1429,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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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楊凰足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瑞川(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街64號)於100年4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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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