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370號
TNDV,100,司繼,1370,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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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許俞含
      許渝澤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瀛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翊鳳即陳惠娟(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新營區○○里○○鄰○○路269巷20弄6號)於100年5月23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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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