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1032號
FSEV,90,鳳簡,1032,2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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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鳳山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甲○○即李鍍佑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陳述略稱:被告甲○○即李鍍佑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簽發面額新台幣( 下同)五十三萬元借據一紙,向原告借用同額款項,並約定按月繳息,期限自民 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且訂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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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