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72號
TNDV,100,司促,21872,201108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7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世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世同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
    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541元整,及自
    民國95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