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蕭夙棻
債 務 人 蕭銘輝
債 務 人 胡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夙棻前於民國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蕭銘輝
、胡美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5,80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夙棻自民國100
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951元及
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蕭銘輝、胡美秀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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