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233號
TNDV,100,司促,21233,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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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吳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零柒元整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
     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瑪玲於民國92年8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
     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年7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33,60
     7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7月23日為止之循
     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49,399元整帳款未付,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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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