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166號
TNDV,100,司促,21166,201108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6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林書暐
債 務 人 葉曜緯即葉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