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3號
債 權 人 吳泰祿
債 務 人 蔡子麒
債 務 人 邱玉英
一、債務人蔡子麒、邱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叁拾陸
萬捌仟元②叁拾玖萬伍仟元③叁拾捌萬陸仟元④叁拾玖萬貳
仟元⑤玖萬叁仟元⑥叁拾玖萬叁仟元⑦貳拾貳萬伍仟元⑧貳
拾伍萬伍仟元⑨貳拾捌萬玖仟元⑩叁拾柒萬捌仟元⑪貳拾柒
萬元⑫貳拾捌萬元⑬貳拾叁萬伍仟元⑭貳拾玖萬元⑮貳拾捌
萬元⑯貳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②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④九十九年
九月六日⑤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⑥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⑦九
十九年九月十七日⑧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⑨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四日⑩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⑪九十九年八月五日⑫九十
九年八月九日⑬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⑭九十九年九月八日
⑮九十九年十月四日⑯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子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玖萬捌仟元②貳
拾貳萬伍仟元③肆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七月
三十日②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③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邱玉英為支票背書人,應與發票人即
債務人蔡子麒負連帶清償票款之責,並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中票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等三張支票,並無債務人邱玉英之
背書,故債權人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其餘
請求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