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清林
債 務 人 曾幸芬
一、債務人許清林、曾幸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
玖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清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玖仟貳佰柒拾叁
元,及其中如附表序號二至三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清林邀相對人曾幸芬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
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
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
計1,199,801元正未給付,其中445,297元為消費款;
750,905元為循環利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清林於90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
累計666,011元正未給付,(其中247,777元為本金,4
18,2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許清林於89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89年5月3日起至92年5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日止累計143,262元正未給
付,其中62,159元為本金;67,832元為利息;13,27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5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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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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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4│許清林、曾│10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5297元 │幸芬 │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24│許清林 │10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7777元 │ │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62│許清林 │100年8月3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0%│
│ │159元 │ │ │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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