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576號
TNDV,100,司促,20576,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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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市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非訟代理人 李景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麗國、陳文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麗國、陳文雄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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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