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781號
TNDV,100,司促,19781,201108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黃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鳳琳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27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
    案』貸款金額7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
    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
    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
    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
    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黃鳳琳於民國(下同)93年05月27日書立現金卡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
    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
    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6月07日及94年11月07日
    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
    達新臺幣88,198元正(其中55,983元正部份利率以11﹪
    計;另32,215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
    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鳳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55983 │     │6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鳳琳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32215 │     │1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鳳琳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983 │     │7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鳳琳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60元之│
│  │32215 │     │2月09日起  │      │違約金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