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維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7月21日止累計37
2,882元正未給付,其中158,593元為消費款;210,68
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維珍於9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92年3月27日起至94年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
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月21
日止累計156,680元正未給付,其中81,912元為本金
;74,7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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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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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5│吳維珍 │100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8593元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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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81│吳維珍 │100年7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5%│
│ │912元 │ │ │ │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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