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00號
債 權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崇德
債 務 人 陳錦昌
債 務 人 陳世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元②
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②一百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①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②一百年三月十
六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
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②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四六,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