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
債 權 人 鄭秀雀
債 務 人 陳子涵
債 務 人 蔡魏秀里
債 務 人 蔡素英
債 務 人 蔡素雲
債 務 人 蔡天生
債 務 人 蔡素琴
債 務 人 蔡松和
一、債務人陳子涵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法第一一七四
條第一項、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票據背書
人蔡義雄已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死亡,債權人向蔡義雄
之繼承人蔡魏秀里、蔡素英、蔡素雲、蔡天生、蔡素琴、蔡
松和請求清償,惟渠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
0年度司繼字1081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家事法庭函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蔡魏秀里、蔡素英、蔡素雲、
蔡天生、蔡素琴、蔡松和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