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40號
TNDV,100,司促,18340,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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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40號
債 權 人 鄭秀雀
債 務 人 陳子涵
債 務 人 蔡魏秀里
債 務 人 蔡素英
債 務 人 蔡素雲
債 務 人 蔡天生
債 務 人 蔡素琴
債 務 人 蔡松和
一、債務人陳子涵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捌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法第一一七四
  條第一項、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票據背書
  人蔡義雄已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死亡,債權人向蔡義雄
  之繼承人蔡魏秀里蔡素英蔡素雲蔡天生蔡素琴、蔡
  松和請求清償,惟渠等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
  0年度司繼字1081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家事法庭函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蔡魏秀里蔡素英蔡素雲
  蔡天生蔡素琴蔡松和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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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