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75號
TNDV,100,司促,18075,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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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非訟代理人 楊豐賓
債 務 人 楊張針
債 務 人 楊芳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零七零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利
  息部分按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
  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僅繳息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
  日,然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至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止之利率仍
  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七月三
  十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第三人林信夫以其所有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600,000元②4,200,000元③
 9,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皆為不定期限
 ,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
 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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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