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債 權 人 賴春權
債 務 人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苑汝即連珈慧
法定代理人 連博明
法定代理人 曾煥璋
債 務 人 連珈華
債 務 人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博明
法定代理人 連育颯
法定代理人 連珮君
債 務 人 竇玲玲
債 務 人 向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朱
一、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珈華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①陸佰萬元②壹佰捌拾萬元③壹佰伍拾萬元④叁
佰貳拾萬元⑤叁佰萬元⑥陸佰柒拾萬元⑦貳佰叁拾玖萬元⑧
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②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④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⑥九十四年一月十
七日⑦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⑧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竇玲玲、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①伍拾陸萬玖仟元②肆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①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②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向弘國際有限公司,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叁萬捌仟肆佰元②伍拾萬陸仟
玖佰元③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
捌佰捌拾元⑤肆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
年一月十九日②九十四年三月三日③九十四年三月五日④九
十四年三月十九日⑤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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