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30號
TNDV,100,司促,11330,2011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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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30號
債 權 人 高永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旻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旻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一百年七月七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請提出世旻設計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葉虹妤之依據,此項通知已 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一百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 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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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旻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永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