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18號
TNDM,99,重訴,18,201108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鑫泓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謝育峯
指定辯護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簡寬政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彭世銘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林洲成原名林世峰.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張文藝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