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32號
TNDM,100,訴,732,201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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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郭基財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基財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暨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郭基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之罪刑及情節,且 其具保,並遵守主文所示事項,應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及執行 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 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暨限制出境、出海。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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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