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晏玉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
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晏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0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 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 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供犯罪所用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 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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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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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BURBERRY」褲子 │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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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BURBERRY」外套 │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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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BURBERRY」上衣 │ 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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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PRADA」外套 │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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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CHANEL」上衣 │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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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GUCCI」上衣 │ 1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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