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勝
被 告 楊瀛輝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 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300,000元,由具 保人施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保 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嗣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執字第6897號被告及具保人送達證書二紙、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一份在卷可 參。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刑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 日